江苏省涂料行业协会 - 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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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涂料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江苏省涂料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Paint & Coatings Association,英文名称缩写为JSPCA 。
第二条 本协会是江苏省内涂料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科研院所等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为会员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协调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培育江苏涂料品牌,推动江苏涂料行业健康发展,促进江苏涂料工业经济繁荣。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协会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88号正泰大厦三单元71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  接受政府委托,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本行业生产经营、科研状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引导和服务;
(二)  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促进会员间的联系与合作,在会员生产、技术、产品和市场等方面进行协调,组织会员进行先进经验的交流和总结,提高行业的地位和影响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与繁荣;
(三)  代表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向政府及社会各界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争取获得政府支持和帮助,为会员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
(四)  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保护行业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五)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行业技术研讨及会员内部培训,推广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和新技术成果,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六)  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国际专业展览会、论坛、研讨会、商务考察,与国内外同行进行交流合作,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为会员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优势;
(七)  为会员提供政策文件、市场行情、项目订单、技术资料、信息咨询和设备维修等服务,组织同行聚会、联谊活动等,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八)  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咨询等服务;
(九)  解决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问题;
(十)  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会员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十一)  接受与行业有关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十二)  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维护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  参与有关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十四)  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之间的公平竞争;
(十五)  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十六)  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办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会员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章程;
(二)  愿意加入协会,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  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在江苏省地域内依法注册并与本行业相关的各类型企业、科研院所、办事机构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协会秘书处初审;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协会秘书处发放入会通知书及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  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
(二)  执行协会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每年须缴纳会费,会费标准见《江苏省涂料行业协会会员会费标准》。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不遵守协会章程,将由协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除名,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订或修改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  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七)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议;
(八)  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拥护协会章程;
(二)  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在行业内具有较大的影响;
(四)  在江苏省地域内依法注册并与本行业相关的各类型企业、科研院所、办事机构等。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确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过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第六项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2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行业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领导和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聘任协会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五)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终止,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7年4月  日经江苏省涂料行业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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