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遵照“科学发展、公平竞争、以规自律”的基本方针,为更好的规范涂料行业的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创建诚信、文明、奋发向上的行业形象,促进涂料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构建良好的竞争秩序,依据中国涂料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特制定本行规行约。
第二条 中国涂料行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行规行约》)是对涂料行业的自律和保护,是涂料行业应负的社会责任和市场责任,是中国涂料的形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涂料生产、经营的企业都应该遵守。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条 涂料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守法、公平、和谐、诚信。
第四条 行规行约是建立涂料行业自律机制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治业和以法治业的有机结合,是协会自主设立、自律运行的基本制度。
第五条《行规行约》是加强涂料行业建设,推进和加强行业自律的基本内容和实施途径,是提升行业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基础和手段。
第六条 协会依据《行规行约》实施自律性行业监督管理,规范涂料行业与企业行为,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涂料行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涂料工业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协会联系政府和企业之间、政府和消费者之间、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行规行约
第七条 遵循公正、诚信和公平正当竞争的原则,坚持涂料企业之间自我约束和互相约束机制,进行贯彻实施和有效监督。
第八条 倡议全行业从事制造和销售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共同遵守本行规行约,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九条 凡从事涂料生产制造和销售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法生产和进行各项营销活动。严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无证产品。
第十条 从事涂料生产制造和销售的企业,应积极履行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从事涂料生产制造和销售的企业应当做到:
(一)按照合法、诚信、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严格自律,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积极发展行业各领域之间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
(三)遵守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本行业声誉,建设符合市场经济的企业文化,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业水平和道德水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主动制止并及时举报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涂料生产和经营企业必须制定本企业的安全质量方针、目标和责任制度,建立和健全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系统文件,并切贯彻执行。涂料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都应该建立和加强售后服务和质量跟踪工作,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用户访问制度。
(五)涂料企业应重视新产品与新工艺技术研发,加强与科研、教学单位合作,应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技术含量高的功能化产品:争创一流,不断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六)按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强化涂料企业和职工的环保意识,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提高企业环保的治理力度,增加环保投入。
(七)遵守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打击假冒伪劣,抵制侵权行为,确保出厂的涂料产品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提高行业、企业的信誉度。
(八)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标准,严防重大生产、设备、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的身心健康。
(九)涂料企业要建立和健全财务统计制度,定期向协会寄送统计报表,以便协会汇总后作为行业统计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
第十二条 从事涂料生产制造和销售的企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形象、商誉及其声誉;
(二)通过商业贿赂等非法手段,以谋取通过正当竞争不能实现的利益或市场地位;
(三)在产品营销或项目投标等活动过程中,诋毁、攻击他人的不道德行为;
(四)以排挤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份额为目的进行产品倾销,或以牺牲质量为代价压低成本进行产品销售,干扰、破坏其他经营单位的合法市场活动;
(五)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货款,甚至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六)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七)擅自以行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等;
(八)违反或协助他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三条 积极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强行业间的沟通协作以及相关领域研究的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五条 对违反行规行约的单位,由本会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中国涂料行业自律管理奖惩办法》进行处理。经批评教育未能改正的,要进行通报、媒体曝光和公开谴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行规行约条款如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 本行规行约由中国涂料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行规行约自中国涂料工业协会第七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于2011年11月8日讨论通过,并从即日起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