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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抽查不合格,消费者可退货!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出公告,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5月15日。

    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涉及安全不合格产品名单需公布,产品抽检不合格,消费者可退货:


    产品抽查不合格,消费者可退货


    第四十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清查、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涉及安全的不合格产品名单需公布

   
第三十九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布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名单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严重质量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一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二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三是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四是失效、变质的;五是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六是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的。


    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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