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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违反新《安全生产法》,八家企业遭重罚!


未投保安责险,重罚!


9月1日,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当日上午,苍南县应急管理监察大队立即组织对高危行业矿山采掘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浙江某某矿建有限公司和温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均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立即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9月2日县应急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两家公司各处以10万元的顶格行政处罚,现正在履行有关程序。这是新安法实施后,苍南县处罚的首例案件。


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法实施后,“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责险”从政策指引上升到法律规范的最高层面,安责险也成为高危行业领域的强制性商业保险。


下一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将继续严格执法监督,持续加强执法力度,增加执法检查频次,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全面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未和承包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安全员被罚4000元!


9月1日,湖南省宁乡市应急管理局在对长沙科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现场进行焊接的一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过期未复审,重新报考后未通过,正在补考准备中,属于无证上岗作业。同时,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公司将手动喷粉线新增隔墙施工业务发包给宁乡县夏铎铺镇学知铝合金门窗店,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该公司无安全管理人员对该门窗店的施工作业安全进行协调管理。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等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3.6万元,并对相关问题限期进行改正。


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对安全管理人员作出罚款4千元的行政处罚。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9月1日上午,无锡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无锡市生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三位一体”执法模式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拟处罚金额13.4万元左右。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无锡海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未组织实施。


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全员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意识和管控能力,保证从业人员了解本岗位安全风险基本情况,熟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掌握事故应急处置要点”的规定。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拟处罚6.2万元左右。

 

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对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9月1日,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对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区域未设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四色图和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车间内存在喷涂场所使用非防爆电器、消防通道被占等安全风险隐患未辨识,未落实管控措施。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但该公司未按要求落实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提出的风险辨识、风险分级和风险管控等事项。


执法人员责令企业限期对问题隐患进行整改,并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这是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开出的首张“罚单”。

 

某海鲜店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9月1日,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城管局、区商务局等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在对萧山区建设一路的某海鲜店检查过程中,联合检查组发现该店厨房使用燃气,但并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此行为违反了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目前,已立案调查。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每日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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